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8] 14号)精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是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生产节能减排产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和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恢复生产企业的综合利用、技术进步项目等。
2.产业集群服务建设项目:重点是在产业集群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检测服务和工业污染集中处理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等。
3.困难地区和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是汶川地震重灾区资源综合利用、恢复重建项目;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优势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等。
4.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产服务型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市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除参加中博会的企业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需依法设立2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7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09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5.申报增加就业岗位建设项目的企业,因建设项目新增加的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2年以上。
2.2007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7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8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四)财企[2008]179号文(详见附件1)以及工信联厅企业[2008]14号文(详见附件2)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无偿资助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7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担保业务额0.5%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详见附件3)申报材料。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4);
2.《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5),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4)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7.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8.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9.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1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7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13.企业2007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14.ISO9000等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1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生产许可证等);
16.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向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申报。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4);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6)。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2007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6.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7);
7.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机构2007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9.企业2007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一份。
(五)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在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的基础上择优推荐2个项目,请于9月19日17时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北京市宣武区发改委企业科。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六)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进行政府决策,确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的优秀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北京市宣武区发改委企业科 蒲闻
联系电话:83975313
电子信箱:puwen@bjxw.gov.cn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